发布时间 2024-11-27
发布时间 2024-06-21
试析当前价格评估行业的法律理论体系建设及政策应对(之二)
- 分类:业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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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2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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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当前价格评估行业的法律理论体系建设及政策应对(之二)
【概要描述】2二、对当前有关价格评估行业几个基础性问题的理解 1、价格评估与资产评估的区别与联系 要研究两者的异同,就需要首先认识价格与价值的概念。 价值和价格同是经济学的两个独立概念,从逻辑上说是A与B的关系。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由于受价值规律支配和其它因素影响,从某一次具体交换看,物的价格和它的价值往往是相脱离、不一致的。相应地,资产评估与价格评估同样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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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对当前有关价格评估行业几个基础性问题的理解
1、价格评估与资产评估的区别与联系
要研究两者的异同,就需要首先认识价格与价值的概念。
价值和价格同是经济学的两个独立概念,从逻辑上说是A与B的关系。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由于受价值规律支配和其它因素影响,从某一次具体交换看,物的价格和它的价值往往是相脱离、不一致的。相应地,资产评估与价格评估同样也存在区别和联系:
首先,两者的区别:
a\法律规范不同。
两者分别受《资产评估法》、《价格法》规范,各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b\性质不同。前者为经济属性,体现的是内在的“质”,即一般为账面余额。后者为市场属性,体现的是外在的“量”,即市场价格或交易水平;
b\评估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以资产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体现的是理想市场条件下资产的公允价格;后者一般是以交易为目的,体现的是现实市场条件下对交易资产价值的评判,因受到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其结果不一定完全体现公允性。
c\评估方法不同。前者一般以账面和原始数据为基础,严格采用会计的方法;后者除了会计方法外,常结合使用市场法。
d\对评估条件的要求不同。因前者需要的是一个客观数值、理论数值,因此一般要求资产的现实存在和理想市场假设为条件;后者多体现特定时点的历史数据,因此,有时并不以物的现实存在为必要条件,比如对灭失物的评估。
e\评估结果不同。即使对同一资产,因两者存在以上的诸多不同,评估结果完全相同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其次,两者的联系:
资产评估和价格评估所得出的结果都是具体资产价值的表现形式,都受资产内在价值的制约,在完全理想的市场条件下、排除评估技术上可能存在的障碍前提下,两者结果有趋于一致可能。
2、价格评估行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依附或隶属其他于任何行业或组织。
说到这个该问题,就不得不从价格评估的渊源和演变发展说起。我国价格评估制度始于九十年代,至今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依托该制度而设立的组织机构是由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领导下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的价格认证中心,几千家此类机构共同织起密集的全国网络,起初,作为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分别以法发[1994]9号《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计发[1997]808号文件《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定的唯一价格评估(鉴证)主体,主要服务于我国司法、行政、纪检以及社会经济各领域,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逐步将刑事、纪检等特殊价格评估(鉴证)以外的事项推向了社会,社会价格评估机构随之发展起来。价格评估工作本身作为具体的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因此,自《价格法》颁布实施后理所当然受《价格法》的约束和规范,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因此,价格评估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
3、现行《资产评估法》所调整的范围并不包括价格评估。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若澄清这一事实,必须寻根问源,即要从资产评估法立法过程中寻找答案。根据我国立法程序,一部法律的制定一般经过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二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法律草案文本是法律案中最重要的内容,它以条文的形式体现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所要确立的法律规范。起草法律草案,是立法工作的基础性环节。立法列项后,根据提出法律案的时间要求,承担起草任务的机关或部门即着手起草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建立或指定专门的起草人员,组成固定或相对固定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一般由来自于与立法事项有关的领导、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组成。
任何立法都会体现立法者的意志,资产评估法立法也不例外。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法的法律案是体现《资产评估法》立法目的、调整的范围的基础性法律文件,资产评估法是否会体现价格评估行业的意志,通常情况下,法律案的提出者(执笔者)以及草案起草人员最有发言权,其他人的解读只能是无根据的引申或猜测。根据本人搜集的资料及分析所知,《关于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议案》是由全国人大代表周奕丰联名50多位人大代表共同提出的。立项后,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资产评估法草案。2006年6月8日,资产评估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分别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工作小组。资产评估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贾志杰担任。其中工作小组的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具体起草工作”,而工作小组成员除了全国人大财经委人员外,其余成员由来自财政部、国资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保监会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中国土地评估师协会的人员组成。三个小组竟然没有一个来自价格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的人员,任何立法过程都是各种力量对比与制衡的过程,那么,大家想一下,在立法过程中有谁会代表价格评估行业并将价格评估行业的意志体现在该法之中?存在这一的可能吗?说到这,大家还继续争论这个问题还有意思吗?再说,《资产评估法》通过以后,相关的有权部门也已一再明确《资产评估法》规范的六大评估种类。若要突破或改变这种局面只有两种可能:一是通过法律的立、改、废程序;二是通过法律解释程序。不是某个机关或个人随便说说那么简单。
另外,大家一直希望有关部门做出“《资产评估法》所规范的对象包括价格评估行业”的法律解释,认为只有将价格评估纳入该法才能证明价格评估的合法性,这种想法虽有一定道理,但这一努力的确在短期内存在很大的法律和现实障碍。要实现这一目的,只有通过对法律的立、改、废或法律解释实现。前者属于典型的立法行为,若再次启动程序难度或过程,大家回忆一下《资产评估法》的这一过程就有体会了;法律解释当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立法行为,它的启动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苛刻条件和程序,同样是一个复杂、漫长。
本人是以发展的观点看待这一问题的,随着价格评估行业的发展、壮大,以及在经济、司法、行政等社会各领域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价格评估入法最终将可能通过两种路径实现,一是通过对《资产评估法》的修改,形成对价格评估与价值评估的统一;二是通过修改《价格法》将价格评估明确纳入其调整范围。其路径、程序及难度相差无几,与其努力,本人更倾向于选择后者,起码对《价格法》的立、改、废工作是绝无可能避开发改委参与的,因此,现实性、可行性更高。
作者:路好顺
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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