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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好顺律师:浅析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开展业务是否受行政区域限制

路好顺律师:浅析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开展业务是否受行政区域限制

  • 分类:业界观点
  • 作者:路好顺
  • 来源: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1-01 09:41
  • 访问量:

路好顺律师:浅析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开展业务是否受行政区域限制

【概要描述】近期,在与多位价格鉴证评估业内朋友聊天时都曾谈到此话题,因其具有一定普遍性,有必要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做一浅析

  • 分类:业界观点
  • 作者:路好顺
  • 来源: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1-0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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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评估行业政策与理论研究系列之二

 

 

浅析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开展业务是否受行政区域限制

 

近期,在与多位价格鉴证评估业内朋友聊天时都曾谈到此话题,因其具有一定普遍性,有必要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做一浅析:

 

一、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1、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作为民事主体之一,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是其基本的民事权利。(见《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破除区域封锁,建设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的要求。

 

随后,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围绕以上《决定》陆续出台了大量配套政策予以落实,如: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明确指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要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进一步指出:“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提出明确要求,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3、之前有关按资质等级限制价格评估机构服务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已明令废止。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5〕第36号)曾对价格评估机构的行政许可实行甲、乙、丙三级管理,其中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按资质等级在其所在行政区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随着我国市场体系不断完善、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清理整顿之前有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已势在必行,于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1月1号以【2016】第31号令的形式发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包括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5〕第36号),自此,按资质等级限制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服务区域的制度已正式成为历史。

 

二、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以及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各地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已普遍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各协会作为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坚持“依法治会”宗旨,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制度规定,保障全体机构会员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权利,目前为止,从全国范围看,未有对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开展业务进行行政区域限制的规定。

 

以此,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开展业务依法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作者:路好顺律师 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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