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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好顺律师:浅论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的主体资格

路好顺律师:浅论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的主体资格

  • 分类:业界观点
  • 作者:路好顺
  • 来源: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9-10 09:33
  • 访问量:

路好顺律师:浅论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的主体资格

【概要描述】长期以来,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的主体资格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论。现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或行业管理规范、政策及司法活动的实际等诸多方面浅论如下

  • 分类:业界观点
  • 作者:路好顺
  • 来源: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9-10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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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评估行业政策与理论研究系列之四

 

 

浅论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的主体资格

 

长期以来,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的主体资格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论。现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或行业管理规范、政策及司法活动的实际等诸多方面浅论如下:

 

首先,从性质和内容方面。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标的一般包括案件所涉预算、结算或决算或建筑物的修复费用等争议事项。它实际上即是对涉案工程相关人、材、机等商品或服务事项的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评定和估算,因此,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本质上即为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依法属于《价格法》调整范围(见《价格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是价格鉴证评估的组成部分。

 

其次,从历史渊源方面。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服务司法、从事对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工作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涉案价格鉴证评估活动产生于九十年代,并于2005年由国务院正式确定为国家发改委主管并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国家发改委就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具备涉案工程造价主体资格问题曾多次发文予以明确。如: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79号)、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工程造价鉴定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综【2011】230号)等。

 

第三,从长期司法实践方面。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并出具的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意见书得到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生效判决广泛采信的案例比比皆是,为保障司法效率、解决诉讼纠纷起到了现实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或行业管理规范及政策方面。我国《建筑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均适用于工程造价行为,虽然从法律方面并不产生相互排斥的关系或效力,但客观上却存在行政规章或行业规范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现象,因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此长期存在不同的认识。但从政策方面分析,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一业多会”、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取消工程造价资质行政许可等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实施,无不清晰地体现出国家排除行业垄断、促进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改革精神和政策决心。因而,任何排斥或限制价格鉴证评估参与涉案工程造价活动的观点既无法律依据,更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当前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改革政策相悖。

 

综上,价格评估机构具备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的主体资格。

 

  作者:路好顺律师 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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