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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交通事故受损,“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也可以得到赔偿

非营运车交通事故受损,“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也可以得到赔偿

  • 分类:评估机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6-06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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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交通事故受损,“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也可以得到赔偿

【概要描述】非营运车交通事故受损,“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逐年上升,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增加,其中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问题,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车辆维修或重置期间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或非营运车辆的替代性交通费用以及车辆的贬值损失等成为理论和实践的讨论热点。2012年12月2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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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营运车交通事故受损,“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逐年上升,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增加,其中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问题,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车辆维修或重置期间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或非营运车辆的替代性交通费用以及车辆的贬值损失等成为理论和实践的讨论热点。 2012年12月2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了非营运车在修理期间等无法继续使用情况下,产生的租车、打车等其他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能够得到赔偿。在此之前,由于间接损失的范围较大,法院一般只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予以支持。今后,非营运车车主可以减少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所带来的交通出行方面经济损失。 如何确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 由于被侵权人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选择上有较大的随意性,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金额高低悬殊,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等来确定何谓“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例如被侵权人自驾的夏利轿车被撞受损,修理期间租用奥迪轿车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实际支付的费用就明显过高,不属于“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予以支持。实践中,一般车辆都是作为出行的代步工具使用的,因此,可以根据其日常需要出行的情况,以实际支出的出租车费用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但对于有特殊需要的车辆,当事人如果举证证明其需要是实际合理的,则也可以租用大体相当价值的车辆等作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在不同案件中差异较大,很难规定统一的标准,考虑到实践中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认定弹性太大,因此没有作更明确的规定,而是留给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形,从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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